專利名稱: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折疊式嬰兒車結構,特別是車架可以作正向及側向的收折,并且在車架的前護架上配置有一攜帶式安全座椅的傘車結構。
目前已有多種不同形式的嬰兒車推出,其中包括為了收置時減少占用體積的折疊式嬰兒車,此種折疊式嬰兒車種類繁多,可分為為了嬰幼兒乘坐上較為舒適而結構上較為復雜的折疊式嬰兒車(如美國專利第5,876,057號及美國專利第5,845,924號),以及為了使收折后的體積縮到最小以便于攜帶而結構上較為簡單的折疊式嬰兒車(如美國專利第5,845,925號及美國專利第5,863,061號);如美國專利第5,876,057號及美國專利第5,845,924號,此種結構復雜的折疊式嬰兒車,其車架結構至少包括一對前支架、一支后支架、一握把架及一椅座框架,其中椅座架配置于前、后支架間,因此在收折車架時,是將握把及后支架向前支架彎折靠近前支架,亦即是嬰兒車在側面上可前后靠攏,但因椅座框架架設于前、后支架間,前、后支架正面方向并無法左右靠近,即車架的正面寬度并無法收折而縮??;如美國專利第5,845,925號及美國專利第5,863,061號,此種結構較為簡單的折疊式嬰兒車,其車架結構至少包括一對前支架、一對后支架、一對椅架及一對握把架,其中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部分可以直接以布材套置于前、后支架間,前、后支架除了可以在側面上收折靠近外,在車架正面上前、后架亦可左右靠近,使車架在收折后所占用的體積較小,當然因結構較為簡單所以重量也較輕,外出攜帶時較為方便(即俗稱的傘車)。
而在許多國家中,為了保障嬰幼兒在搭乘交通工具時的安全,已有相關的法令明文規(guī)定在攜帶嬰幼兒搭乘交通工具時,家長必須將嬰幼兒放置于汽車安全座椅上;另外,當家長外出時也會將嬰幼兒放置于嬰兒車,因此家長在攜帶嬰幼兒外出時通常會攜帶汽車安全座椅以及嬰兒車二種嬰幼兒用具,在搭乘交通工具時會將嬰兒車放置于汽車安全座椅上,當?shù)竭_目的地時則會將嬰幼兒抱離汽車安全座椅而放置在嬰兒車上,但若是所搭乘的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如公車),此時家長在下車后,將嬰幼兒放入嬰兒車,一手推動著嬰兒車,另一手得拿著汽車安全座椅,相當?shù)牟环奖?;因此在汽車安全座椅及嬰兒車都必須同時攜帶的情況下,絕大多數(shù)的家長都會選擇結構較為簡單積體可以收折的最小且重量輕的嬰兒車(Umbrella stroller),以減少所需負擔。
參見美國專利第5,823,547號,此專利揭示了一種幼兒安全座椅(Child safety seat),此幼兒安全座椅包括一個可以供嬰幼兒乘坐并具有安全帶的椅座,在椅座下具有可折疊的輪組,使該幼兒安全座椅具有一于汽車內使用的位置及一作為幼兒推車使用的位置,此種幼兒安全座椅是將安全座椅及嬰兒車相結合,可以解決上述家長外出時需攜帶安全座椅及嬰兒車的問題,但是此種幼兒安全座椅的設計是將安全座椅與嬰兒車結合為一,因此并無法單獨地使用安全座椅或嬰兒車,且安全座椅的部分無法收折,當家長僅需使用一體積小且重量輕的嬰兒車時,則并不適用。
再參見美國專利第5,727,798號,此專利揭示了一種嬰兒車和嬰兒載具(Child stroller and infant carrier system),其中嬰兒車上具有一前安全橫桿,嬰兒載具是以可分離的方式配置于嬰兒車的前安全橫桿上,然而即如前所述,此專利所揭示的為一種結構較為復雜的折疊式嬰兒車,其在嬰兒車與嬰兒載具共同使用的情況下,此種結構較復雜且重量較重的折疊式嬰兒車并不適合,而上述美國專利第5,845,925號及美國專利第5,863,061號所揭示的傘車(Umbrella stroller)因收折時正面二相對的前、后支架會相對左右移動,故一般固定式的U型前安全橫桿無法安裝于傘車上,致使一般傘車都是和安全座椅單獨分離使用。
本發(fā)明主要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嬰兒車前護架結構,特別是指應用于傘車,而使前護架可在傘車變換至使用位置或收折位置時,亦可隨著變換至使用位置或收折位置。
根據(jù)本發(fā)明所揭示的嬰兒車前護架結構,在傘車的二前支架上配置有一前護架結構,此前護架結構包括有一對扶手架,一對支撐架及一銜接桿,其中銜接桿是以可活動的關系配置于二支撐架間,當傘車左右收折時,二相對的支撐架可于銜接桿上移動而靠近,當傘車左右展開時,支撐架亦可于銜接桿上移動而左右離開,此時連接套架設于二支撐架上,即作為傘車的前護架。
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以配置汽車安全座椅的傘車結構,使汽車安全座椅可與傘車共同使用,此傘車上具有一前護架,汽車安全座椅則可以可拆組的關系配置于傘車的前護架上,當家長攜帶嬰幼兒搭乘交通工具時,可以將嬰幼兒放置于汽車安全座椅內,當離開交通工具時,可以將汽車安全座椅直接組配于傘車上,以傘車作為推動行進的工具,因此家長可以選擇結構簡單重量較輕的傘車匹配有汽車安全座椅在外出時使用,而傘車或汽車安全座椅亦可單獨使用。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包括一傘車,該傘車具有一車架且至少具有可提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以及可提供該嬰兒車移動的輪子,該車架并具有交錯樞接的連接管,借其使該車架可作左右收折及前后收折,以使該車架可介于一使用狀態(tài)及一收折狀態(tài);
一前護架,該前護架配置在該傘車的車架上,可以隨著該傘車的收折而變形,并至少提供一結合位置;一幼兒載具,該幼兒載具至少具有一可容置嬰幼兒的承載空間以及一可將嬰幼兒束縛在該承載空間的安全帶,而該幼兒載具以可裝卸的關系配置于該前護架的該結合位置上,并至少提供一可將該幼兒載具定位于該前護架的該結合位置的鎖扣裝置。
在本發(fā)明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中,其中所述的前護架包括一對支撐架,該支撐架一端樞接于該車架上;一對扶手架,該扶手架一端樞設于該車架上,另一端配置于該支撐架;一銜接桿,該銜接桿以可活動的關系配置于該支撐架;其中所述的支撐架具有一連接部,該連接部具有一可以容置該銜接桿的容置空間;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具有一扣口,該扣口即為該前護架提供結合位置并可供該幼兒載具的該鎖扣裝置扣合;其中所述的幼兒載具具有一對可跨置于該前護架的嵌合槽;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可以由第一桿及第二桿所組成,該第一桿及該第二桿一端樞接,另一端則樞接于支撐架上。
本發(fā)明還涉及一種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包括一傘車,該傘車具有一車架,且至少具有可提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以及可提供該嬰兒車移動的輪子,該車架并具有交錯樞接的連接管,其使該車架可作左右收折及前后收折,以使該車架可介于一使用狀態(tài)及一收折狀態(tài);一前護架,該前護架配置在該傘車的車架上,可以隨同該傘車的收折而變形,并至少提供一結合位置,該前護架由一對樞接于該車架上的支撐架、一對一端樞設于該車架另一端配置于該支撐架上的扶手架,以及一以可活動的關系配置于該支撐架的銜接桿所組成;其中該扶手架配置有一鎖扣裝置;一幼兒載具,該幼兒載具至少具有一可容置嬰幼兒的承載空間以及一可將嬰幼兒束縛在該承載空間的安全帶,而該幼兒載具以可裝卸的關系配置于該嬰兒車的該扶手架上;在上述的本發(fā)明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中,其中所述的支撐架具有一連接部,該連接部具有一可以容置該銜接桿的容置空間;其中所述的幼兒載具具有一對可跨置于該扶手架的跨架,該跨架具有一可跨置于該扶手架的扣片及供該鎖扣裝置扣合的扣孔;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可以由第一桿及第二桿所組成,該第一桿及該第二桿一端樞接,另一端則樞接于支撐架上。
為使對本發(fā)明的目的、形狀特征及其功能有進一步的了解,配合附圖詳細說明如下
圖1為本發(fā)明中傘車結構側面示意圖;圖2為本發(fā)明的前護架結構分解示意圖;圖3為本發(fā)明的前護架結構展開狀態(tài)示意圖;圖4為本發(fā)明的前護架結構收折狀態(tài)示意圖;圖5A為本發(fā)明中汽車安全座椅與傘車分解示意圖;圖5B為本發(fā)明中汽車安全座椅與傘車分解剖視圖;圖6A為本發(fā)明中汽車安全座椅與傘車組合示意圖;圖6B為本發(fā)明中汽車安全座椅與傘車組合剖視圖;圖7A為本發(fā)明另一實施例圖;圖7B為圖7A的組合狀態(tài)圖8為本發(fā)明中前護架的另一實施例示意圖。
根據(jù)本發(fā)明所揭示的嬰兒車結構,是指可以側面的前后收折及正面的左右收折的傘車(Umbrella stroller)。
首先請參見圖1所示,根據(jù)本發(fā)明所揭示的傘車1,至少包括有一對前支架11、一對后支架12、一對椅座架13、一對握把架14。
前支架11的底端配置有輪子15,頂端則配置握把架14,在握把架14上具有一樞接套141,樞接套141上樞接后支架12,后支架12的底端亦配置有輪子15’,于前支架11與后支架12間架設座椅架13,另外在二握把架14及二后支架12間配置有二相交錯樞接的連接管16、16’;另外以布材套置于前、后支架11、12及座椅架13間形成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圖中未示);此傘車1可變換至收折位置及使用位置,其中在變換至收折位置處,前、后支架11、12可以在側面上收折靠近,并且在正面位置前、后架11、12亦可左右靠近。
配合參見圖2、3、4所示,本發(fā)明的特征在于在前、后支架11、12間具有一前護架18,前護架18結構包括有一對扶手架181,一對支撐架182及一銜接桿183等構件,支撐架182一端樞接于前支架11上與座椅架13樞接的位置處,扶手架181樞設于后支架12上靠近握把架14的位置處,并且扶手架181的另一端配置于支撐架182上;其中支撐架182具有一連接部1821,連接部1821為中空而形成有容置空間1822并具有開口1823,且二支撐架182分別架設于前支架11的位置時,二連接部1821的開口1823彼此相對,在二支撐架182間配置銜接桿183,銜接桿183的二端分別伸入于二支撐架182的開口1823,并且可在容置空間當傘車1要變換至收折位置而前、后支架11、12左右靠近時,二相對的支撐架182隨著相對的移近,銜接桿183即縮入于容置空間1822,使二支撐架182可相對移動而靠近,當傘車1要變換至使用位置時,支撐架182相對的離開而使銜接桿183由容置空間1822移出;如此結構簡單重量較輕的傘車1亦具有前護架18的結構,并且是可以隨著傘車1位置的改變而變換至收折位置或使用位置。
傘車1由于結構簡單重量輕故適合于家長攜帶嬰幼兒外出或旅行時使用,而在外出或旅行時需搭乘交通工具時,必須還要攜帶一汽車安全座椅2,此汽車安全座椅2至少具有一可容置嬰幼兒的承載空間23以及一可將嬰幼兒束縛在承載空間的安全帶(圖中未示),當離開所搭乘的交通工具而要利用傘車1,通常會將嬰幼兒抱至傘車1的座椅上,而利用本發(fā)明所揭示的傘車1,則可以直接將汽車安全座椅2直接配置于傘車1上,而無須移動嬰幼兒;請參見圖5A、圖5B及圖6A、圖6B所示,在傘車1前護架18的銜接桿183上設有一扣口1831,而在汽車安全座椅2上可設有一嵌合槽21及一鎖扣裝置22,其中嵌合槽21可跨至于前護架18的支撐架182的連接部1821,而鎖扣裝置22在嵌合槽21跨至于前護架18的位置時恰可對應扣口1831,如此當家長在離開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后可以將汽車安全座椅2放置于傘車1上,汽車安全座椅2利用嵌合槽21跨至于前護架18上,且鎖扣裝置22可扣合于銜接桿183的扣口1831,而穩(wěn)固的架設于傘車1上。
如圖7A、圖7B所示,在傘車1前護架18的扶手架181上設有一鎖扣裝置1811,而在汽車安全座椅2上可設有一對可跨置于該扶手架181的跨架23,該跨架23具有一可跨置于該扶手架181的扣片24及供該鎖扣裝置1811扣合的扣孔25,如此當家長在離開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后可以將汽車安全座椅2放置于傘車1上,汽車安全座椅2利用跨架23跨至于扶手架181上,而扶手架181內的鎖扣裝置1811可扣合于跨架的扣孔25,而穩(wěn)固的架設于傘車1上。
如圖8所示,圖8為本發(fā)明中前護架18的另一具體可行的實施方式,前護架18’包括有扶手架181’,一對支撐架182’及一銜接桿183’,其中銜接桿183’由第一桿1831’及第二桿1832’所組成,第一桿1831’與第二桿1832’一端相互樞接,另一端則分別與二側的支撐架182’樞接,因此當傘車1收折時,第一桿1831’及第二桿1832’可以樞接點為中心而靠攏,亦可同樣達到隨傘車1一同收折之目的。
根據(jù)本發(fā)明所揭示的具有前護架的傘車結構,其具有如下功能1.使傘車具有一前護架,此使前護架可在傘車變換至使用狀態(tài)或收折狀態(tài)時,亦可隨著變換至使用狀態(tài)或收折狀態(tài)。
2.提供一種可以配置汽車安全座椅的傘車結構,汽車安全座椅以可拆組的關系配置于傘車的前護架上,家長可以選擇性地單獨使用傘車或將汽車安全座椅匹配于傘車共同使用。
但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其中之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用來限定本發(fā)明實施之范圍;凡是本發(fā)明申請專利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修飾,皆為本發(fā)明專利范圍所涵蓋。
權利要求
1.一種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包括一傘車,該傘車具有一車架,且至少具有可提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以及可提供該嬰兒車移動的輪子,該車架并具有交錯樞接的連接管;一前護架,該前護架配置在該傘車的車架上,并至少提供一結合位置;一幼兒載具,該幼兒載具至少具有一可容置嬰幼兒的承載空間以及一可將嬰幼兒束縛在該承載空間的安全帶,而該幼兒載具以可裝卸的關系配置于該前護架的該結合位置上,并至少提供一可將該幼兒載具定位于該前護架的該結合位置的鎖扣裝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前護架包括一對支撐架,該支撐架一端樞接于該車架上;一對扶手架,該扶手架一端樞設于該車架上,另一端配置于該支撐架;一銜接桿,該銜接桿以可活動的關系配置于該支撐架。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支撐架具有一連接部,該連接部具有一可以容置該銜接桿的容置空間。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具有一扣口,該扣口即為該前護架提供結合位置并可供該幼兒載具的該鎖扣裝置扣合。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幼兒載具具有一對可跨置于該前護架的嵌合槽。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可以由第一桿及第二桿所組成,該第一桿及該第二桿一端樞接,另一端則樞接于支撐架上。
7.一種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包括一傘車,該傘車具有一車架,且至少具有可提供嬰幼兒乘坐的座椅以及可提供該嬰兒車移動的輪子,該車架并具有交錯樞接的連接管;一前護架,該前護架配置在該傘車的車架上,并至少提供一結合位置,該前護架由一對樞接于該車架上的支撐架、一對一端樞設于該車架另一端配置于該支撐架上的扶手架,以及一以可活動的關系配置于該支撐架的銜接桿所組成;其中該扶手架配置有一鎖扣裝置;一幼兒載具,該幼兒載具至少具有一可容置嬰幼兒的承載空間以及一可將幼兒束縛在該承載空間的安全帶,而該幼兒載具以可裝卸的關系配置于該嬰兒車的該扶手架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支撐架具有一連接部,該連接部具有一可以容置該銜接桿的容置空間。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幼兒載具具有一對可跨置于該扶手架的跨架,該跨架具有一可跨置于該扶手架的扣片及供該鎖扣裝置扣合的扣孔。
10.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中所述的銜接桿可以由第一桿及第二桿所組成,該第一桿及該第二桿一端樞接,另一端則樞接于支撐架上。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結合有幼兒載具的傘車結構,其包括:一可折疊的傘車,一以可伸縮的關系配置于傘車的前護架,以及一可作為汽車安全座椅的幼兒載具,其中前護架可隨著傘車自使用狀態(tài)而變換至收折狀態(tài),并且在傘車位于使用狀態(tài)時,前護架可以供幼兒載具跨置而固定于傘車上使用。由于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可以拆組的關系配置于前護架上的汽車安全座椅的傘車結構,致使家長可選擇性地單獨使用傘車或將汽車安全座椅匹配于傘車共同使用。
文檔編號B62B7/14GK1280932SQ9910964
公開日2001年1月24日 申請日期1999年7月2日 優(yōu)先權日1999年7月2日
發(fā)明者梁秀江 申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育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