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板信息受到觸控外蓋遮擋陽光或強光源,故面板的陽光可視性可以提高,且不需要新的顯示面板技術(有機發(fā)光二極管(OLED)顯示面板或電子紙顯示面板)就可達成。
[0077]另外,由于手持式電子裝置必須在觸發(fā)數量、觸發(fā)數量分布、觸發(fā)數量形貌、觸發(fā)時間、觸發(fā)位置、或觸發(fā)頻率等觸發(fā)事件符合激活判斷條件的前提下,才允許觸控外蓋接收用戶輸入的至少一輸入動作,以針對手持式電子裝置進行各種控制(例如多點觸控控制、音量控制、拍照錄像控制、解鎖控制、開關機控制、來電接通切斷控制、應用程序開啟關閉控制、或顯示畫面內容控制等),因此,當有其它用戶操作手持式電子裝置時,則會因觸發(fā)數量、觸發(fā)數量分布、觸發(fā)數量形貌、觸發(fā)時間、觸發(fā)位置、或觸發(fā)頻率等觸發(fā)事件與原用戶所預先設定的激活判斷條件不相同,而無法進行上述控制,而提高手持式電子裝置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性。
[0078]以上所述僅是舉例性,而不是限制性的。任何未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而對其進行的等效修改或變更,均應包括在所附的權利要求中。
【主權項】
1.一種控制器,適用于一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包括一觸控外蓋、一面板、所述控制器、一中央處理器以及一內存,所述觸控外蓋設置在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相對于所述面板的另一側,所述觸控外蓋具有一外蓋及一觸控感測結構,所述觸控感測結構具有多個偵測點,所述控制器與所述觸控感測結構信號連接,所述內存儲存有一激活判斷條件,所述中央處理器與所述控制器信號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 一驅動單元,輸出一驅動信號到所述觸控感測結構; 一感測單元,接收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觸發(fā)事件的一觸發(fā)信號;以及一處理單元,接收所述觸發(fā)信號,并計算所述觸發(fā)事件的所述多個偵測點,以產生一計算結果,并將所述計算結果與所述激活判斷條件進行比對; 其中,若所述觸發(fā)事件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所述感測單元允許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輸入動作,所述處理單元依據所述輸入動作輸出一操作信號,所述中央處理器依據所述操作信號對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執(zhí)行一操作。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結果包括所述觸發(fā)事件的觸發(fā)數量、觸發(fā)數量分布、觸發(fā)數量形貌、觸發(fā)時間、觸發(fā)位置、或觸發(fā)頻率。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當所述觸發(fā)事件的觸發(fā)數量形貌呈多個面接觸,則所述處理單元判定所述觸發(fā)事件不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一電壓供應單元,提供一電壓源信號到所述驅動單元。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是針對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進行多點觸控控制、音量控制、拍照錄像控制、解鎖控制、開關機控制、來電接通切斷控制、應用程序開啟關閉控制、或顯示畫面內容控制。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畫面內容控制包括光標移動、畫面旋轉、畫面卷動、畫面縮放、或畫面回彈。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設置在一電路板。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路板設置在所述觸控外蓋與所述面板之間。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與所述中央處理器共同整合設置在所述電路板。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設置另一觸控感測結構。11.一種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觸控外蓋,具有一外蓋及一觸控感測結構,所述觸控感測結構具有多個偵測點; 一面板,設置在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相對于所述觸控外蓋的另一側; 一控制器,與所述觸控感測結構信號連接; 一內存,儲存有一激活判斷條件;以及 一中央處理器,與所述控制器信號連接,并依據所述控制器所輸出的一操作信號對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執(zhí)行一操作; 其中,所述控制器執(zhí)行包括以下步驟: 輸出一驅動信號到所述觸控感測結構; 接收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觸發(fā)事件的一觸發(fā)信號; 計算所述觸發(fā)事件的所述多個偵測點,以產生一計算結果; 將所述計算結果與所述激活判斷條件進行比對;以及 若所述觸發(fā)事件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允許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輸入動作,并依據所述輸入動作輸出所述操作信號到所述中央處理器。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結果包括所述觸發(fā)事件的觸發(fā)數量、觸發(fā)數量分布、觸發(fā)數量形貌、觸發(fā)時間、觸發(fā)位置、或觸發(fā)頻率。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一輸入輸出界面,與所述中央處理器信號連接,所述操作是所述中央處理器針對所述輸入輸出界面進行控制。1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是針對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進行多點觸控控制、音量控制、拍照錄像控制、解鎖控制、開關機控制、來電接通切斷控制、應用程序開啟關閉控制、或顯示畫面內容控制。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畫面內容控制包括光標移動、畫面旋轉、畫面卷動、畫面縮放、或畫面回彈。16.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設置在一電路板。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路板設置在所述觸控外蓋與所述面板之間。18.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與所述中央處理器共同整合設置在所述電路板。19.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觸控外蓋與所述面板之間包括一電池及所述內存。20.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存與所述中央處理器信號連接,所述內存儲存有至少一程序,當所述觸發(fā)事件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所述中央處理器接收并執(zhí)行所述程序。21.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用戶以單手操作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將所述觸控外蓋朝向一光源、或將所述面板背向所述光源。2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設置另一觸控感測結構。2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是用在單手多點觸控。2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允許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多個所述輸入動作,且所述中央處理器還執(zhí)行多個所述操作。25.—種控制器,適用于一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包括一觸控外蓋、一面板、所述控制器以及一內存,所述觸控外蓋設置在所述手持式電子裝置相對于所述面板的另一側,所述觸控外蓋具有一外蓋及一觸控感測結構,所述觸控感測結構具有多個偵測點,所述控制器與所述觸控感測結構信號連接,所述內存儲存有一激活判斷條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 一驅動單元,輸出一驅動信號到所述觸控感測結構;以及 一感測單元,接收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觸發(fā)事件的一觸發(fā)信號; 其中,所述控制器依據所述觸發(fā)信號計算所述觸發(fā)事件的所述多個偵測點,以產生一計算結果,并將所述計算結果與所述激活判斷條件進行比對,若所述觸發(fā)事件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所述感測單元允許來自所述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輸入動作,且所述控制器依據所述輸入動作輸出一操作信號。26.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結果包括所述觸發(fā)事件的觸發(fā)數量、觸發(fā)數量分布、觸發(fā)數量形貌、觸發(fā)時間、觸發(fā)位置、或觸發(fā)頻率。27.如權利要求26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當所述觸發(fā)事件的觸發(fā)數量形貌呈多個面接觸,則所述控制器判定所述觸發(fā)事件不符合所述激活判斷條件。28.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一電壓供應單元,提供一電壓源信號到所述驅動單元。29.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設置在一電路板。30.如權利要求29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電路板設置在所述觸控外蓋與所述面板之間。31.如權利要求25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設置另一觸控感測結構。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的題目是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及控制器。本發(fā)明是一種控制器適用于一無擋觸控的手持式電子裝置,控制器包括一驅動單元、一感測單元以及一處理單元,驅動單元輸出一驅動信號到觸控感測結構,感測單元接收來自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觸發(fā)事件的一觸發(fā)信號,處理單元接收觸發(fā)信號并計算觸發(fā)事件的多個偵測點以產生一計算結果,并將計算結果與激活判斷條件進行比對。其中,若觸發(fā)事件符合激活判斷條件,感測單元允許來自觸控感測結構的一輸入動作,處理單元依據輸入動作輸出一操作信號,中央處理器依據操作信號對手持式電子裝置執(zhí)行一操作。本發(fā)明可避免操作時手指遮擋用戶視線以及減少面板刮傷的問題之外,還具有單手操控多點觸控的便利性。
【IPC分類】G06F3/044, G06F3/0484, G06F3/0488
【公開號】CN105278822
【申請?zhí)枴緾N201410360046
【發(fā)明人】吳許合, 盧添榮
【申請人】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1月27日
【申請日】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