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電學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供電系統(tǒng)的串并聯控制器件。
背景技術:
目前,傳統(tǒng)的電源供電組件在不同的情況下使用時,常常需要將電源組件內部的各個分立發(fā)電模塊進行串聯或并聯使用,以改變電源組件的輸出電壓或輸出電流等,尤其是在目前的光伏發(fā)電領域,經常將各個發(fā)電單位——太陽能電池板進行串聯和并聯使用,以測量其開路輸出電壓、最大輸出電流等各種電學參數,并進行相關的如輸出功率等特性的計算。
但傳統(tǒng)的電源組件里,若將各分立發(fā)電模塊由串聯改成并聯,或者由并聯改成串聯,通常需要將各分立發(fā)電模塊的電源輸出插頭在連接面板上重新插接頗為繁瑣,尤其是在光伏電源組件進行測試的環(huán)節(jié),需要頻繁的將各個分立發(fā)電模塊進行串、并聯的轉換,嚴重影響了測試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源輸出控制器,其可以方便的使連接至其面板上的分立發(fā)電模塊或其他各種電學元件在串聯形式和并聯形式間轉換而無需重新插拔電極插頭或者改拆電路。
為達此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電源輸出控制器,其連接面板上包含至少兩對正、負電極的連接端口,其特征在于:
其內部還包括:
A. 一條正電極集合導線和一條負電極集合導線;
B.每一正、負電極的連接端口均有一導電撥片與之連接;
C. 在每一負電極連接端口和下一級正電極連接端口之間均有一電極間導線,負電極連接端口和下一級正電極連接端口均可通過其各自的導電撥片與所述電極間導線連接或斷開。
其中最后一級負電極連接端口的導電撥片電性連接至負電極集合導線上,其余各負電極連接端口的導電撥片既可撥至負電極集合導線上,也可撥至該負電極端口與下一級正電極之間的電極間導線上;
第一級正電極連接端口的導電撥片固定連接至正電極集合導線上,其余各正電極連接端口的導電撥片既可撥至正電極集合導線上,也可撥至該正電極端口與上一級負電極端口之間的電極間導線上。
所述集合導線、導電撥片與電極間導線均為鋁或銅材質。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中的內部電路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中的沿圖1中MM1虛線的結構截面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并通過具體實施方式來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
圖1是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中電源輸出控制器內部電路結構示意圖。如圖1所示,一種電源輸出控制器,其外部面板上包括6對正負極端口,其中正極端口為101至106,對應的負極端口為201至206,每一個電極端口均有一導電撥片與其連接。第一級正極端口101的導電撥片固定連接至正電極集合導線107上,第一級負極端口201與第二級正極端口102間有一個電極間導線,此電極間導線兩端觸電標記為為301、401;依次類推,每一級負電極端口與下一級正電極端口之間均有一電極間導線,最后一級負電極端口206的導電撥片固定連接至負電極集合導線207上。
該電源輸出控制器使用方法如下:
將電子元件,例如6個分立發(fā)電組件的電源輸出插頭的正負極分別插到6對正負極端口上。若正電極端口102至106的導電撥片撥至正電極集合導線107上,同時負電極端口201至205的導電撥片撥至負電極集合導線207上,此時5條電極間導線與6對正負極電性斷開,6個分立發(fā)電組件為并聯形式;若正電極端口102至106的導電撥片分別撥至5條電極間導線的301至305觸頭上,同時負電極端口201至205的導電撥片撥至401至405觸頭上,此時6組分立發(fā)電組件為串聯形式,正電極端口101和負電極端口206之間電壓即為串聯輸出總電壓。
圖2是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中電源輸出控制器結構按圖1中MM1虛線的截面圖。
如圖2所示,本電源輸出控制器安裝有兩個扳手108、208。扳手108的一端置于電源輸出控制器外殼內部,與各個正極端口的導電撥片均機械連接;扳手208的一端同樣置于電源輸出控制器外殼內部,與各個負極端口的導電撥片均機械連接;108、208的另一端均位于電源輸出控制器外殼之外,電源輸出控制器外殼本圖例未畫出。
使用時,若將扳手108抬起,則正電極端口102的導電撥片左端落下,使正電極端口102與正電極集合導線107電性連接,與電極間導線的觸頭301斷開;若將扳手108壓下,則正電極端口102的導電撥片左端抬起而右端落下,使正電極端口102與正電極集合導線107斷開,與電極間導線的觸頭301連接;同理扳手208抬起時,負電極端口201連接至負電極集合導線207上,扳手208壓下時,負電極端口201與電極間導線的觸頭401連接。
因此,采用此種機械結構,當將扳手108和208抬起時,此電源輸出控制器為并聯輸出形式,而將扳手108和208壓下,電源輸出控制器為串聯輸出形式。因此,可方便的在串聯與并聯形式之間切換。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該技術的人在本發(fā)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