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打磨加工工具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金剛石打磨頭。
背景技術:
目前,機械制造對于零件的加工精度要求越來越高,而機械加工中許多零件需要倒角,對于錐孔類零件既需要對孔的內壁進行打磨,也需要去除端面的毛刺,通常需要使用不同的刀頭進行加工,浪費時間,大大降低了生產(chǎn)效率。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旨在提出一種金剛石打磨頭,以提高對錐孔工件的打磨效率。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xiàn)的:
一種金剛石打磨頭,包括磨頭部、過渡部和連接部,所述磨頭部通過過渡部固定在連接部上,所述磨頭部為錐形,所述磨頭部表面設有金剛石合金層,所述過渡部與磨頭部連接的平面設有金剛石合金層,所述磨頭部、過渡部和連接部的中心設有貫通的冷卻孔。
進一步的,所述過渡部為錐形,所述過渡部錐形的上底面直徑大于磨頭部錐形的下底面直徑,所述過渡部錐形上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過渡部錐形下底面的表面積,所述磨頭部錐形上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磨頭部錐形下底面的表面積。
進一步的,所述連接部表面至少設有兩個與所述冷卻孔連通的螺紋孔。
進一步的,所述磨頭部的錐度大于過渡部的錐度。
進一步的,所述磨頭部表面和過渡部上底面的金剛石合金層通過鎳電鑄方式加工。
進一步的,所述螺紋孔軸線與所述冷卻孔軸線垂直,所述螺紋孔設有3個,其中相鄰兩個之間夾角為120°。
進一步的,所述磨頭部、過渡部和連接部由45號鋼一體成型制作。
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金剛石打磨頭具有以下優(yōu)勢:
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金剛石打磨頭既能對錐孔的內壁進行打磨,也能打磨端面的毛刺,提高加工效率,節(jié)省時間,有很好的散熱降溫效果。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fā)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述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述的側視圖;
圖3為圖2中沿A-A的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
1-螺紋孔,2-連接部,3-過渡部,4-磨頭部,5-冷卻孔。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通過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
一種金剛石打磨頭,包括磨頭部4、過渡部3和連接部2,所述磨頭部4通過過渡部3固定在連接部2上,所述磨頭部4為錐形,所述磨頭部4表面設有金剛石合金層,所述過渡部3與磨頭部4連接的平面設有金剛石合金層,所述磨頭部4、過渡部3和連接部2的中心設有貫通的冷卻孔5。所述過渡部3為錐形,所述過渡部3錐形的上底面直徑大于磨頭部4錐形的下底面直徑,所述過渡部3錐形上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過渡部3錐形下底面的表面積,所述磨頭部4錐形上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磨頭部4錐形下底面的表面積。所述連接部2表面至少設有兩個與所述冷卻孔5連通的螺紋孔1,所述磨頭部4的錐度大于過渡部3的錐度。所述磨頭部4表面和過渡部3上底面的金剛石合金層通過鎳電鑄方式加工,所述磨頭部4、過渡部3和連接部2由45號鋼一體成型制作。所述螺紋孔1軸線與所述冷卻孔5軸線垂直,所述螺紋孔1設有3個,其中相鄰兩個之間夾角為120°。
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金剛石打磨頭使用時將連接部2通過螺紋孔1固定在旋轉動力部上,所述過渡部3與磨頭部4連接的平面能夠打磨端面,所述磨頭部4打磨錐孔,加工效率高,冷卻液從冷卻孔5通入,可以將碎屑和熱量通過冷卻液排出。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