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制冷系統(tǒng)管路件生產(chǎn)裝備領域,具體屬于一種火焰加熱并焊設備。
背景技術:
在冰箱蒸發(fā)器生產(chǎn)過程中,常需要將兩根圓管并焊在一起,現(xiàn)有技術的并焊設備都比較簡陋,通常是將兩根管路兩端夾緊后員工手拿焊槍并添加焊料進行焊接,工作強度且生產(chǎn)效率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就是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高效率的火焰加熱并焊設備。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取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火焰加熱并焊設備,包括機架及設在所述機架上的導料機構、拉料機構、釬焊機構、送錫絲機構和控制系統(tǒng),所述導料機構包括第一氣缸、第一夾板、第二夾板和固定板,所述第一夾板通過第一直線導軌活動安裝在所述機架上,所述第一氣缸連接于所述第一夾板,所述第二夾板固定于所述第一夾板的側面并呈夾持狀態(tài),所述固定板通過四個立柱固定在所述第一夾板和第二夾板的正上方,在所述固定板上設有直線槽口,第一導向輪通過第一軸承并穿過所述直線槽口連接于所述第一夾板,第二導向輪通過第二軸承并穿過所述直線槽口連接于所述第二夾板;所述的拉料機構包括移動塊、第二直線導軌、絲杠電機、第二氣缸及夾具,所述移動塊通過第二直線導軌連接于所述機架,所述第二氣缸連接于所述夾具并設在所述移動塊的上方,所述移動塊的側面與所述絲桿電機相連;所述釬焊機構設在所述導料機構的上方,它由氣管及焊槍構成;所述送錫絲機構設在所述導料機構的上方及所述釬焊機構的后側,它由錫絲盤及設在所述錫絲盤下方的送料導輪構成,所述送料導輪安裝在電機上;所述控制系統(tǒng)包括單片機。
優(yōu)選地,所述的第一導向輪和第二導向輪為一個或多個,在其側面設有與待焊接管組外徑相匹配的凹槽。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本發(fā)明通過導料機構及拉料機構實現(xiàn)對兩根管組的夾持及送料,設在導料機構機構上方的釬焊機構實現(xiàn)對經(jīng)過的兩根管組進行火焰加熱,加熱后的兩根管組通過送錫絲機構進行填料,完成焊接。本發(fā)明結構設計合理,生產(chǎn)效率高,勞動強度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a處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主視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b處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見附圖1-圖5所示,一種火焰加熱并焊設備,包括機架1及設在所述機架1上的導料機構、拉料機構、釬焊機構、送錫絲機構和控制系統(tǒng),所述導料機構包括第一氣缸2、第一夾板3、第二夾板4和固定板5,所述第一夾板3通過第一直線導軌6活動安裝在所述機架1上,所述第一氣缸2連接于所述第一夾板3,所述第二夾板4固定于所述第一夾板3的側面并呈夾持狀態(tài),所述固定板5通過四個立柱7固定在所述第一夾板3和第二夾板4的正上方,在所述固定板5上設有直線槽口8,第一導向輪9通過第一軸承10并穿過所述直線槽口8連接于所述第一夾板3,第二導向輪11通過第二軸承12并穿過所述直線槽口8連接于所述第二夾板4;所述的拉料機構包括移動塊13、第二直線導軌14、絲杠電機15、第二氣缸16及夾具17,所述移動塊13通過第二直線導軌14連接于所述機架1,所述第二氣缸16連接于所述夾具17并設在所述移動塊13的上方,所述移動塊13的側面與所述絲桿電機15相連;所述釬焊機構設在所述導料機構的上方,它由氣管18及焊槍19構成;所述送錫絲機構設在所述導料機構的上方及所述釬焊機構的后側,它由錫絲盤20及設在所述錫絲盤下方的送料導輪21構成,所述送料導輪21安裝在電機22上;所述控制系統(tǒng)包括單片機。
作為優(yōu)選地,所述的第一導向輪9和第二導向輪11為一個或多個,在其側面設有與待焊接管組外徑相匹配的凹槽。
其工作原理為:首選以及代加工兩根管路的外徑尺寸更換與此具有相匹配凹槽的第一導向輪9和第二導向輪11,操作人員將兩根管路依次穿過呈相互夾持排布的第一導向輪9和第二導向輪11直到安裝在拉料機構的夾具17內,啟動第二氣缸16,第二氣缸16帶動與之相連的夾具17將兩根管路的一端夾住,然后啟動釬焊機構、送錫絲機構以及絲桿電機15,絲桿電機15的移動帶動兩根管組均勻移動,釬焊機構焊槍19噴火對經(jīng)過的兩根管組進行火焰加熱,送錫絲機構的送料導輪21轉動帶動與之相連的送料導輪21轉動,錫絲盤20上的焊錫絲經(jīng)過送料導輪21給經(jīng)過火焰加熱后的兩根管組填料完成焊接。
以上所述,僅是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發(fā)明做其他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是未脫離本發(fā)明方案內容,依據(jù)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做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