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氣體分離裝置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變壓吸附氣體分離裝置。
背景技術:
變壓吸附法(Pressure Swing Adsorption,簡稱PSA)是一種新的氣體分離技術,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國外已經(jīng)得到迅速的發(fā)展,其原理是利用分子篩對不同氣體分子“吸附”性能的差異而將氣體混合物分開,它是以空氣為原料,利用一種高效能、高選擇的固體吸附劑對氮和氧的選擇性吸附的性能把空氣中的氮和氧分離出來。目前,市面上普通的變壓吸附裝置上只設置了兩個吸附器,當一個吸附器出現(xiàn)故障時,變壓吸附裝置必須停止運行,使用非常不方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針對上述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含有備用吸附器的變壓吸附氣體分離裝置。
本發(fā)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變壓吸附氣體分離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進氣管、第一流量計、第一空氣過濾器、空壓機、第二空氣過濾器、旋轉(zhuǎn)分離閥、第一吸附器、第二吸附器、第一備用吸附器、第二備用吸附器、三通閥、精篩塔、第三空氣過濾器、第三流量計、出氣管、氮氣管、第二流量計,所述進氣管、第一流量計、第一空氣過濾器、空壓機、第二空氣過濾器、旋轉(zhuǎn)分離閥通過管路依次連接,所述氮氣管與所述旋轉(zhuǎn)分離閥連通,所述氮氣管上安裝有第二流量計,所述第一吸附器的一端通過第一管路與所述旋轉(zhuǎn)分離閥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二管路與所述三通閥連通,所述第二吸附器的一端通過第三管路與所述旋轉(zhuǎn)分離閥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四管路與所述三通閥連通,所述第一備用吸附器的一端通過第五管路與所述第一管路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六管路與所述第二管路連通,所述第二備用吸附器的一端通過第七管路與所述第三管路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八管路與所述第四管路連通,所述精篩塔、第三空氣過濾器、第三流量計、出氣管通過管路依次連通,所述精篩塔通過管路與所述三通閥連通,所述第一管路、第二管路、第三管路、第四管路、第五管路、第六管路、第七管路、第八管路上均安裝有閥門。
所述閥門為逆止閥。
所述第一流量計、第二流量計、第三流量計為質(zhì)量流量計。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
1、第一備用吸附器、第二備用吸附器的設置,在第一吸附器、第二吸附器損壞時啟用,保障變壓吸附裝置的正常運行;
2、結構簡單、易于制作、操控方便;
3、三個流量計的設置,統(tǒng)計氣體流量非常方便;
4、第一空氣過濾器、第二空氣過濾器的設置,保障空氣潔凈;
5、第三空氣過濾器的設置,保障氧氣潔凈。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
圖中,1-進氣管,2-第一流量計,3-第一空氣過濾器,4-空壓機,5-第二空氣過濾器,6-旋轉(zhuǎn)分離閥,7-第一吸附器,8-第二吸附器,9-第一備用吸附器,10-第二備用吸附器,11-三通閥,12-精篩塔,13-第三空氣過濾器,14-第三流量計,15-出氣管,16-氮氣管,17-第一管路,18-第二管路,19-第三管路,20-第四管路,21-第五管路,22-第六管路,23-第七管路,24-第八管路,25-閥門,26-第二流量計。
實施例
如圖1所示,一種變壓吸附氣體分離裝置,包括進氣管1、第一流量計2、第一空氣過濾器3、空壓機4、第二空氣過濾器5、旋轉(zhuǎn)分離閥6、第一吸附器7、第二吸附器8、第一備用吸附器9、第二備用吸附器10、三通閥11、精篩塔12、第三空氣過濾器13、第三流量計14、出氣管15、氮氣管16、第二流量計26,進氣管1、第一流量計2、第一空氣過濾器3、空壓機4、第二空氣過濾器5、旋轉(zhuǎn)分離閥6通過管路依次連接,氮氣管16與旋轉(zhuǎn)分離閥6連通,氮氣管16上安裝有第二流量計26,第一吸附器7的一端通過第一管路17與旋轉(zhuǎn)分離閥6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二管路18與三通閥11連通,第二吸附器8的一端通過第三管路19與旋轉(zhuǎn)分離閥6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四管路20與三通閥11連通,第一備用吸附器7的一端通過第五管路21與第一管路17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六管路22與第二管路18連通,第二備用吸附器10的一端通過第七管路23與第三管路19連通并且其另一端通過第八管路24與第四管路20連通,精篩塔12、第三空氣過濾器13、第三流量計14、出氣管15通過管路依次連通,精篩塔12通過管路與三通閥11連通,第一管路17、第二管路18、第三管路19、第四管路20、第五管路21、第六管路22、第七管路23、第八管路24上均安裝有閥門25。
閥門25為逆止閥。
第一流量計2、第二流量計26、第三流量計14為質(zhì)量流量計。
以上對本發(fā)明的1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nèi)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