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化工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污水凈化劑。
背景技術:
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污水排放量逐年升高,工業(yè)、農業(yè)和居民生活所帶來的水體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水治理成為時下熱門話題。至今,污水凈化方法可按其作用分為四大類,即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處理法。其中,在處理集中式高濃度廢水時,利用理化方法凈化水體是廣泛采用的一種高效、簡單的技術方法,但目前常用的人工介質材料都存在著各自的缺點或不足,不是污水凈化效果不理想,就是成本高昂,或者本身具有一定污染或后續(xù)利用困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污水處理技術發(fā)展的瓶頸。因此,尋求低成本、高效率、無污染的環(huán)境友好型水體凈化材料將成為永恒的主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上述問題,本發(fā)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污水凈化劑,低成本、高效率、無污染。
本發(fā)明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提供一種污水凈化劑,所述脫脂劑包括輕質碳酸鈣、無機絮凝劑、海藻酸鈉、助洗劑、活性炭和表面活性劑,其中,輕質碳酸鈣的重量百分比為15~30%,無機絮凝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25%,海藻酸鈉的重量百分比為15~25%,助洗劑的重量百分比為5~15%,活性炭的重量百分比為15~25%,表面活性劑的重量百分比為5~15%。
優(yōu)選的,所述所述輕質碳酸鈣的重量百分比為15~20%,無機絮凝劑的重量百分比為20~25%,海藻酸鈉的重量百分比為10~20%,助洗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0~15%,活性炭的重量百分比為10~15%,表面活性劑的重量百分比為5~15%。
優(yōu)選的,所述輕質碳酸鈣的重量百分比為20%,無機絮凝劑的重量百分比為25%,海藻酸鈉的重量百分比為20%,助洗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活性炭的重量百分比為15%,表面活性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
優(yōu)選的,所述無機絮凝劑劑為聚合硫酸鐵。
優(yōu)選的,所述助洗劑為三聚磷酸鈉和活性炭的復配。
優(yōu)選的,所述表面活性劑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1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10、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9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10中的至少一種。
本發(fā)明提供的污水凈化劑成本低、凈化效果好、環(huán)保無毒,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尤其適用于處理含懸浮物濃度高、粒子帶正電荷的造紙、印染、紡織、化工水以及其他廢水,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不存在環(huán)境污染,高效、綠色而且環(huán)保。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與功效。本發(fā)明還可以通過另外不同的具體實施方式加以實施或應用,本說明書中的各項細節(jié)也可以基于不同觀點與應用,在沒有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下進行各種修飾或改變。
實施例一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污水凈化劑,包括輕質碳酸鈣、無機絮凝劑、海藻酸鈉、助洗劑、活性炭和表面活性劑,其中,輕質碳酸鈣的重量百分比為35%,無機絮凝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0%,海藻酸鈉的重量百分比為10%,助洗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活性炭的重量百分比為10%,表面活性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
具體的,本實施例中,無機絮凝劑劑為聚合硫酸鐵,助洗劑為三聚磷酸鈉和活性炭的復配,表面活性劑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1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10、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9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10中的至少一種。
實施例二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污水凈化劑,包括輕質碳酸鈣、無機絮凝劑、海藻酸鈉、助洗劑、活性炭和表面活性劑,其中,輕質碳酸鈣的重量百分比為20%,無機絮凝劑的重量百分比為25%,海藻酸鈉的重量百分比為20%,助洗劑的重量百分比為15%,活性炭的重量百分比為15%,表面活性劑的重量百分比為25%。
具體的,本實施例中,無機絮凝劑劑為聚合硫酸鐵,助洗劑為三聚磷酸鈉和活性炭的復配,表面活性劑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1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tx-10、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9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10中的至少一種。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提供的污水凈化劑成本低、凈化效果好、環(huán)保無毒,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尤其適用于處理含懸浮物濃度高、粒子帶正電荷的造紙、印染、紡織、化工水以及其他廢水,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不存在環(huán)境污染,高效、綠色而且環(huán)保。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發(fā)明的若干優(yōu)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發(fā)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huán)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發(fā)明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發(fā)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