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涉及電動車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
背景技術:
1、現(xiàn)有技術中,電動車上設置有電動車后車燈,電動車后車燈為人們夜行提供對后車的警示需求,保證安全出行,現(xiàn)有的電動車車燈為達到防水性能,外殼都是采用上蓋下蓋一體連接的方式,不可拆卸,如果內(nèi)部電路出現(xiàn)故障,將需要更換整個車燈,維修成本高,且現(xiàn)有的可拆卸結構復雜且難以適配多種電動車。
技術實現(xiàn)思路
1、本申請實施例通過提供一種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解決了現(xiàn)有技術中電動車車燈為達到防水性能,外殼都是采用上蓋下蓋一體連接的方式,不可拆卸,如果內(nèi)部電路出現(xiàn)故障,將需要更換整個車燈,維修成本高,且現(xiàn)有的可拆卸結構復雜且難以適配多種電動車。
2、本申請實施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3、一種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包括支撐件、設置在所述支撐件上的固定件和可拆卸連接在所述支撐件內(nèi)的燈體;所述支撐件上開設有第一槽;所述第一槽形狀與所述燈體形狀一致;所述固定件設置在所述支撐件的兩側;所述燈體上旋轉連接有蓋板;所述蓋板閉合或打開所述燈體內(nèi)部。
4、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支撐件覆蓋所述蓋板的一部分。
5、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蓋板上設置有防水條;所述防水條沿著所述蓋板設置有三組。
6、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支撐件上開設有與電動車后車牌螺紋孔對應的第二槽。
7、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二槽位于所述支撐件的下部分。
8、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固定件包括限位件、設置在所述限位件上的卡塊、方便調(diào)節(jié)所述卡塊位置的按壓件和設置在所述支撐件上的第一塊;所述燈體上開設有第三槽和與所述卡塊對應的第四槽;所述第三槽與所述第四槽對應;所述限位件與所述第三槽對應;所述按壓件設置在所述卡塊上;所述按壓件的中間部與所述第一塊對應從而形成翹板狀。
9、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第三槽上設置有第一面;所述第一面呈角度傾斜。
10、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限位件與所述按壓件均為可形變的塑性材料制成。
11、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按壓件上設置有防滑條。
12、本申請實施例中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技術方案,至少具有如下技術效果或優(yōu)點:
13、1、由于采用了支撐件截面呈長條狀且兩側開設有圓角,支撐件上開設有第一槽,第一槽形狀與支撐件一致,第一槽內(nèi)設置有燈體,燈體形狀與第一槽對應,第一槽內(nèi)開設有第二槽,第二槽呈長條狀且為沉頭效果,第二槽與電動車裝配車牌處的螺紋連接處對應,車燈上旋轉連接有蓋板,蓋板閉合或打開車燈的內(nèi)部,支撐件將蓋板進行限位,從而防止蓋板在裝配后翹起,蓋板上設置有防水條,防水條沿著蓋板與車燈縫隙處設置有三組,支撐件的兩側設置有限位件,限位件呈長條狀,限位件上設置有卡塊,燈體上開設有第三槽,第三槽的端面處開設有第四槽,第四槽與卡塊對應,第三槽上開設有第一面,第一面呈角度傾斜,支撐件上設置有第一塊,限位件上設置有按壓件,按壓件的中間底部與第一塊對應,當按壓按壓件時使得按壓件呈翹板狀翹起,從而帶動卡塊脫離第四槽內(nèi),按壓件上設置有防止人手滑動的防滑條,進而實現(xiàn)了可適配于電動車的車牌處且不會遮擋車牌,同時可快速拆卸車燈進行檢修。
1.一種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撐件(1)、設置在所述支撐件(1)上的固定件(2)和可拆卸連接在所述支撐件(1)內(nèi)的燈體(3);所述支撐件(1)上開設有第一槽(11);所述第一槽(11)形狀與所述燈體(3)形狀一致;所述固定件(2)設置在所述支撐件(1)的兩側;所述燈體(3)上旋轉連接有蓋板(31);所述蓋板(31)閉合或打開所述燈體(3)內(nèi)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件(1)覆蓋所述蓋板(31)的一部分。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31)上設置有防水條(32);所述防水條(32)沿著所述蓋板(31)設置有三組。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件(1)上開設有與電動車后車牌螺紋孔對應的第二槽(12)。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槽(12)位于所述支撐件(1)的下部分。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2)包括限位件(21)、設置在所述限位件(21)上的卡塊(22)、方便調(diào)節(jié)所述卡塊(22)位置的按壓件(23)和設置在所述支撐件(1)上的第一塊(24);所述燈體(3)上開設有第三槽(33)和與所述卡塊(22)對應的第四槽(34);所述第三槽(33)與所述第四槽(34)對應;所述限位件(21)與所述第三槽(33)對應;所述按壓件(23)設置在所述卡塊(22)上;所述按壓件(23)的中間部與所述第一塊(24)對應從而形成翹板狀。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槽(33)上設置有第一面(331);所述第一面(331)呈角度傾斜。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21)與所述按壓件(23)均為可形變的塑性材料制成。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車可拆卸車尾警示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件(23)上設置有防滑條(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