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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手電筒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913185閱讀:319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應急手電筒的制作方法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應急手電筒,本發(fā)明尤其涉及一種這樣的應急手電筒該手電筒具有借助保持器來穩(wěn)定支撐的手電筒主體和蓋,該蓋設計成相對于保持器可以被打開和關(guān)閉,這種應急手電筒可以防止手電筒主體被偷和丟失。
背景技術(shù)
絕大多數(shù)的應急手電筒保存在寓所或者起居室內(nèi)的抽屜盒中,而沒有放置在保持器中。應急手電筒被構(gòu)造成在緊急情況期間通過手操作來接通,并且在正常情況期間通過手操作來關(guān)閉。
應急手電筒一定得借助它自己保持在室內(nèi)容易看得見的位置上,從而能夠迅速使用,因為在緊急事件如電力事故或者天災時要迅速地使用滅火器。但是,在這種緊急情況下不能方便地使用應急手電筒,因為手電筒被放置在抽屜盒中的這種不能被看見的位置中。盡管使用者知道手電筒所放置的位置,但是使用者在這種緊急情況下不能方便地找到手電筒。此外,盡管使用者順利地找到了手電筒,但是使用者不能方便地打開手電筒。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應急手電筒,該應急手電筒具有手電筒主體,它連接到固定于壁上的保持器上,并且在它從保持器中取出時被接通,從而使使用者找到手電筒主體;及蓋,它設計成相對于保持器可以被打開和關(guān)閉,從而防止手電筒主體被偷和丟失。
本發(fā)明的另一個目的是提供一種應急手電筒,該應急手電筒的主體具有涂在或者粘附在它的中心部分上的發(fā)光層,因此在緊急情況如電力事故或者天災時,使用者可以方便地找到放置在合適位置上的手電筒主體。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應急手電筒具有手電筒主體;及用于支撐手電筒主體的保持器。其中,手電筒主體包括安放部分,存放小電池;電發(fā)光部分,配置在安放部分的上側(cè);及下部罩部分,設置在安放部分的下側(cè)。保持器包括保持器主體部分,固定到結(jié)構(gòu)如壁等上;支撐部分,從保持器主體部分延伸并且支撐手電筒主體;保護部分,從保持器主體部分水平地延伸并且蓋住手電筒主體的電發(fā)光部分;及蓋,通過鉸軸借助支撐部分的相對端可轉(zhuǎn)動地支撐。在手電筒主體的安放部分上形成有橫向較長的通槽,在保持器的支撐部分上在與通槽相對應的位置上設置了隔板,并且該隔板在該位置上延伸,因此該隔板通過安放部分的通槽插入到安放部分中,并且設置在這些電池之間,從而在手電筒主體安裝到保持器中時中斷電池之間的電接觸。
附圖描述

圖1是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的裝配好的透視圖;圖2是圖1的應急手電筒的分解透視圖;圖3是從圖1的應急手電筒的保持器中取出后的手電筒主體的前視圖;圖4是在從保持器中取出手電筒主體時圖1的應急手電筒的保持器的后視圖;圖5是圖1的裝配好的應急手電筒的局部剖開的正視圖;圖6是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的裝配好的透視圖;圖7是圖6的應急手電筒的分解透視圖;圖8是從圖6的應急手電筒的保持器中取出后的手電筒主體的后視圖;
圖9是在從保持器中取出手電筒主體時圖6的應急手電筒的保持器的前視圖;圖10是圖6的裝配好的應急手電筒的局部剖開的正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在下文中,參照附圖來詳細地描述本發(fā)明的應急手電筒的優(yōu)選實施例。
(第一實施例)參照附圖1-5,示出了本發(fā)明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
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包括手電筒主體110;及用于保持住主體110的保持器120,其中保持器設置有蓋124,該蓋124設計成相對于保持器可以打開和關(guān)閉。
手電筒主體110包括安放部分111,用來儲存若干小電池9;電發(fā)光部分112,設置在安放部分111的上側(cè);及下部罩部分113,設置在安放部分111的下側(cè)。
保持器120包括保持器主體部分121,固定到結(jié)構(gòu)件如壁等上;支撐部分122,從保持器主體部分121處延伸并且支撐手電筒主體110;保護部分123,從保持器主體部分121水平地延伸并且蓋住手電筒主體110的電發(fā)光部分112;及蓋124,通過鉸軸124a借助支撐部分122的相對端可轉(zhuǎn)動地支撐。
在第一實施例中,四個小電池安裝在安放部分111中。電發(fā)光部分112被擰入與安放部分111的一端安裝在一起,并且下部罩部分113被打入與安放部分111的另一端安裝在一起。在下部罩部分113與安放部分脫開之后,安裝在安放部分111中的小電池9可以從安放部分中取出。
在安放部分111的閱讀側(cè)形成了鉤形件114,在手電筒主體110從保持器120中取出之后,該鉤形件114便于使用者攜帶。
為了能夠更好地攜帶,鉤形件114可以由彈性材料形成并且可以掛在皮帶、手提包的把手環(huán)等等的上面。
電發(fā)光部分112通過安裝在安放部分111中的電池9來供電和開啟。
如圖2所示,借助鉸軸115a可轉(zhuǎn)動地支撐環(huán)形件115,而鉸軸115a安裝到安放部分111的下端,該環(huán)形件115形成在下部罩部分113的下端,因此在手電筒主體110從保持器120中取出之后,手電筒主體110可以掛在衣夾、衣架等上。
如圖3所示,玻璃刀刃112a連接到電發(fā)光部分112的左側(cè),由合金鋼或者不銹鋼材料所形成的、手鉆形狀的錘子件112a連接到電發(fā)光部分112的右側(cè)。玻璃刀刃112a和錘子件112b使得使用者在緊急情況下對玻璃可以方便地進行切割、撞擊和打碎。
借助衣夾、連接帶等使保持器主體部分121固定到這種結(jié)構(gòu)如壁等上。
如圖4所示,支撐部分122向下延伸與手電筒主體110的縱向長度相等的長度,并且具有與手電筒主體110相一致的形狀。在第一實施例中,手電筒主體110具有圓柱形狀,而支撐部分122具有這樣的形狀,以致它可以蓋住手電筒主體110。
優(yōu)選的是,蓋124由透明的丙烯材料形成,從而容易找到保持在保持器內(nèi)的手電筒主體110。此外,借助繞著鉸軸124a轉(zhuǎn)動使蓋124相對于保持器打開和關(guān)閉。為了使用手電筒主體110,因此蓋124一定得相對于保持器被打開,然后使用者使手電筒主體110與支撐部分122分開。
優(yōu)選的是,蓋124具有這樣的形狀和尺寸大小,以致蓋通常能蓋住和保護手電筒主體110,并且蓋的下端也與支撐部分122的下端相鄰接。
如圖2和5所示,在手電筒主體110的安放部分111的外邊緣表面的接近中心部分上形成了橫向較長的通槽111a,在保持器120的支撐部分122上,在與通槽111a相對應的位置上設置了隔板122a,該隔板向著通槽進行延伸。
如圖5所示,隔板122a通過安放部分111的通槽111a設置在電池9之間,從而中斷電池之間的電接觸。因此,手電筒主體110在與保持器120分開時可能被接通,使分隔板122a從電池9之間移走,并且手電筒主體110在安裝到保持器120中時可能被關(guān)掉,在沒有分開開關(guān)的情況下使分隔板122a設置在電池9之間。
此外,在手電筒主體110保持在保持器120中的期間,這些電池相互不接觸,從而防止這些電池進行放電,并且提高了這些電池的使用壽命。
在第一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中,保持器的支撐部分122在左、右側(cè)上包括一對突出部122b,手電筒主體的安放部分111包括一對凹入部分111b,這對凹入部分111b具有這樣的形狀和尺寸大小,以致它們各自與外邊緣表面上的一對突出部122b安裝在一起,從而可靠地把手電筒主體110和保持器120相互安裝起來。因此,手電筒主體110和保持器120借助該對突出部122b和該對凹入部分111b之間的彈性力可以拆下地相互安裝起來。
因此,在第一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中,分隔板122a可以插入到手電筒主體的通槽111a中,支撐部分的突出部122b各自插入到凹入部分111b中,因此手電筒主體110和保持器120可以拆下地相互安裝起來。
(第二實施例)參照附圖6-10,示出了本發(fā)明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
在描述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時,成形成相對于第一實施例應急手電筒所描述過的這些零件的描述在下文中被省去了,與第一實施例零件相類似的這些零件在下文中用相同的標號來表示。
在第二實施例應急手電筒成形成上面所描述的那樣的這種方式中,第二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包括手電筒主體210;及保持器220,它保持住主體210,其中保持器設置有蓋224,該蓋224設計成相對于保持器可以打開和關(guān)閉。
手電筒主體210包括安放部分211,它用來儲存一些小電池9;電發(fā)光部分212,它設置在安放部分211的上側(cè);及下部罩部分213,它設置在安放部分211的下側(cè)。
保持器220包括保持器主體部分221,固定到結(jié)構(gòu)件如壁等上;支撐部分222,從保持器主體部分221處延伸并且支撐手電筒主體210;保護部分223,從保持器主體部分221水平地延伸并且蓋住手電筒主體210的電發(fā)光部分212;及蓋224,它通過鉸軸224a借助支撐部分222的相對端可轉(zhuǎn)動地支撐。
如圖6和7所示,當手電筒主體210保持在保持器220中時,發(fā)光層215粘附在朝向前側(cè)的、安放部分211的前中心部上,即從外部可以看到安放部分211的中心部分。借助噴涂或者粘附過程把發(fā)光層215連接到安放部分上,該發(fā)光層由這樣的公知材料形成,該材料在正常時間內(nèi)可以接受和儲存光,并且在黑暗時自己發(fā)射光數(shù)小時。在第二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中,照明層的材料屬于儲光材料,該材料可以發(fā)射出大約20分鐘的光,并且可以從10米遠的地方看到,但是本發(fā)明不局限于上面這些。
如圖8所示,在第二實施例中,玻璃刀刃212a連接到下部罩部分213的下端的一側(cè),由合金鋼或者不銹鋼材料形成的錘子件212b連接到下部罩部分21 3的下端的另一側(cè)。在緊急情況期間,在進行切割、撞擊和打碎時容易使用玻璃刀刃212a和錘子件212b。
手電筒主體210儲存電池,下部罩部分213重于電發(fā)光部分212,從而在錘子件使用相同的撞擊力來撞擊玻璃時,使錘子件對玻璃產(chǎn)生更大的撞擊力。這種布置能夠防止容易破碎的零件如電發(fā)光部分212中的燈泡被損壞。
在安放部分211的閱讀側(cè)上形成了鉤形件214,在手電筒主體210從保持器220中取出之后,該鉤形件214便于使用者攜帶。
在第二實施例中,借助衣夾、連接帶等固定到這種結(jié)構(gòu)如壁等上的保持器主體部分221的內(nèi)部空間安裝著相同的備用電池9a以作為在手電筒主體210內(nèi)進行充電的電池9。之后,盡管在手電筒主體內(nèi)進行充電的電池用完了,但是借助備用電池(而不是用光的電池)供電到手電筒主體中,可以連續(xù)地使用手電筒主體。
蓋224通常蓋住手電筒主體210并且保護它。為了防止手電筒主體被偷和丟失,因此優(yōu)選的是,蓋224的下端和支撐部分222的下端借助鎖緊裝置如小型鎖或者焊接過程來鎖住,從而使它們不容易被開鎖。對于這種結(jié)構(gòu)而言,優(yōu)選的是,具有穿孔的突出部222c、224b各自形成在蓋224的下端和支撐部分222的下端上,從而使鎖緊裝置安裝到其上。鎖緊裝置在下文中沒有詳細地描述,因為任何公知的各種鎖可以替換該鎖緊裝置。
在通過鎖緊裝置或者焊接過程使蓋224鎖緊到支撐部分222上的情況下,優(yōu)選的是,蓋被如此構(gòu)造,以致初始過程,例如這樣的過程首先在它的表面上形成若干槽,從而盡管較小的力撞擊蓋224,但是蓋容易破碎,并且手電筒主體可以容易地從保持器中取出。盡管這些槽在上面附圖中沒有示出,但是以這些槽具有虛線或者實線形狀的這樣方式形成在蓋表面上的這些槽在該表面的所有區(qū)域或者部分區(qū)域內(nèi)布置成一排或者兩排。
為了防止手電筒主體被偷,因此優(yōu)選的是,相互鄰接和鎖住的蓋224的下端和支撐部分222的下端由導電材料形成,并且電路形成在它們的表面上,從而當它們相互被分開時發(fā)出警報聲音。
如第一實施例一樣,在第二實施例中,在手電筒主體210的安放部分111的大約中心部分上形成了橫向較長的通槽211a,在保持器的支撐部分222上,在與通槽211a相對應的位置上設置了隔板222a,該隔板向著通槽進行延伸(參見圖7和圖10)。
此外,在第二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中,保持器的支撐部分222在左、右側(cè)上包括一對突出部222b,手電筒主體的安放部分211包括一對凹入部分211b,這對凹入部分211b具有這樣的形狀和尺寸大小,以致它們各自與外邊緣表面上的一對突出部222b安裝在一起,從而可靠地把手電筒主體210和保持器220相互安裝起來。因此,手電筒主體210和保持器220借助該對突出部222b和該對凹入部分211b之間的彈性力可以拆下地相互安裝起來。
此外,優(yōu)選的是,手電筒主體210包括在它與保持器220分開時用來接通它的裝置,并且包括揚聲器(未示出),該揚聲器借助獨立的電路發(fā)出警報聲??梢园l(fā)出設定時間的警報聲,或者借助使用者選擇的獨立開關(guān)使警報聲停止。
前述優(yōu)選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使得手電筒主體通過保持器可以放置在理想的區(qū)域上如可視壁等上,使得使用者容易找到手電筒主體,并且一旦在沒有任何獨立開關(guān)幫助的情況下把它從保持器取出,就使得手電筒主體接通。之后,在從保持器中取出手電筒主體時,使用者容易找到手電筒主體并且可以使用手電筒主體被接通,從而使用者可以快速地應付緊急情況。
此外,這個實施例的應急手電筒在從保持器中取出手電筒主體時可以產(chǎn)生警報聲,從而防止手電筒主體被偷,使使用者容易找到手電筒主體。
權(quán)利要求
1.一種應急手電筒,它具有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及保持器(120、220),用于支撐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在該應急手電筒中,所述手電筒主體(120或者210)包括安放部分(111或者211),用于存放小電池(9);電發(fā)光部分(112或者212),配置在所述安放部分(111或者211)的上側(cè);及下部罩部分(113或者213),設置在所述安放部分(111或者212)的下側(cè);所述保持器(120或者220)包括保持器主體部分(121或者221),固定到如壁等結(jié)構(gòu)上;支撐部分(122或者222),從所述保持器主體部分(121或者212)進行延伸并且支撐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保護部分(123或者223),從所述保持器主體部分(121或者221)水平地延伸并且蓋住所述手電筒主體的所述電發(fā)光部分(112或者212);及蓋(124或者224),通過鉸軸(124a或者224a)借助所述支撐部分(122或者222)的相對端被可轉(zhuǎn)動地支撐;及在所述手電筒主體(110)的所述安放部分(111或者211)上形成有橫向較長的通槽(111a或者211a),在所述保持器的所述支撐部分(122或者222)上,在與所述通槽(111a或者211a)相對應的位置上設置了隔板(122a或者222a),并且該隔板在該位置上進行延伸,因此所述隔板(122a或者222a)通過所述安放部分(111)的所述通槽(111a)插入到所述安放部分中,并且設置在所述這些電池(9)之間,從而在所述手電筒主體安裝到所述保持器(120)中時中斷所述電池(9)之間的電接觸。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玻璃刀刃(112a或者212a)連接到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的一側(cè)上,而錘子件(112b或者212b)連接到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的另一側(cè)上。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安放部分(111或者211)的閱讀側(cè)上形成鉤形件(114或者214),在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從所述保持器(120或者220)中取出之后,該鉤形件使得使用者能夠方便地攜帶;及所述蓋(124或者224)由透明的丙烯材料形成,從而容易找到保持在所述保持器內(nèi)的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并且所述蓋具有這樣的形狀和尺寸大小,以致所述蓋通常能蓋住和保護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
4.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部罩部分(113)的下端形成有環(huán)形件(115),該環(huán)形件(115)借助鉸軸(115a)被可轉(zhuǎn)動地支撐,因此在所述手電筒主體(110)從所述保持器(120)中取出之后,所述手電筒主體(110)可以掛在固定于壁上的衣夾、衣架等上。
5.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發(fā)光層(215)粘附在所述安放部分(211)的前中心部,以便在黑暗時發(fā)光層(215)能夠發(fā)射光達數(shù)小時。
6.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器主體部分(221)的內(nèi)部空間安裝著相同的備用電池(9a)以作為在所述手電筒主體(210)內(nèi)進行充電的電池(9)。
7.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為了防止所述手電筒主體被偷,因此具有穿孔的突出部(222c、224b)各自形成在蓋(224)的下端和所述支撐部分(222)的下端,從而使鎖緊裝置安裝到其上;及在通過所述鎖緊裝置把所述蓋(224)鎖緊到所述支撐部分(222)上的情況下,若干個槽形成在蓋(224)的表面上,從而使所述蓋容易破碎。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保持器的所述支撐部分(122或者222)在左、右側(cè)上包括一對突出部(122b或者222b),所述手電筒主體的所述安放部分(111或者211)包括一對凹入部分(111b或者211b),這對凹入部分具有這樣的形狀和尺寸大小,以致它們各自與外邊緣表面上的所述一對突出部(122b或者222b)安裝在一起,從而借助所述一對突出部(122b或者222b)和所述一對凹入部分(111b或者211b)之間的彈性力可拆下地把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和所述保持器(120或者220)相互安裝起來。
9.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相互鄰接和鎖住的所述蓋(124或者224)的所述下端和所述支撐部分(122或者222)的所述下端由導電材料形成,并且電路形成在它們的表面上,從而當它們相互被分開時發(fā)出警報聲音。
10.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應急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手電筒主體(110或者210)包括揚聲器,當所述手電筒(110或者210)與所述保持器(120或者220)分開時,該揚聲器發(fā)出警報聲。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應急手電筒,它具有手電筒主體(110);和用于支撐手電筒主體(110)的保持器(120);其中,主體(110)包括安放部分(111)電發(fā)光部分(112);及下部罩部分(113);保持器(120)包括保持器主體部分(121);支撐部分(122);保護部分(123);及蓋(124);在手電筒主體(110)的安放部分(111)上形成有橫向較長的通槽(111a),在保持器的支撐部分(122)上,在與通槽(111a)相對應的位置上設置了隔板(122a),并且該隔板在該位置上進行延伸。
文檔編號F21V21/00GK1563784SQ20031011707
公開日2005年1月12日 申請日期2003年12月3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03年6月11日
發(fā)明者林仁澤 申請人:安全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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