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電池包和電動汽車
1.本技術要求申請日為2020/09/17的中國專利申請202010981928.8的優(yōu)先權。本技術引用上述專利申請的全文。
技術領域
2.本發(fā)明涉及電動汽車換電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電池包和電動汽車。
背景技術:3.目前,電動汽車能量獲取主要有充電和換電兩種方式。由于換電方式能夠實現了電能迅速補給,減少客戶的等待時間,提高了換電站的利用率。另外,可在夜間對電池的進行集中充電,實現了電力負荷的“調峰儲能”。同時,提高了電力設備的綜合利用效率,延長了電池的使用壽命,具有很高的推廣價值和經濟意義。
4.在換電式電動汽車中,快換電池包和電動汽車上分別設置有配合實現電連接的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現有的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采用在快換電池包的端部進行電連接,在電動汽車行駛過程中,常有因外部環(huán)境導致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損壞的情況發(fā)生,而且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在快換電池包的端部進行電連接,導致其靠近車輛底部,因而對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的密封性要求很高,否則車輛一旦涉水,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很容易浸入水中發(fā)生意外。
技術實現要素:5.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上述問題,提供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電池包和電動汽車。
6.本發(fā)明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
7.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包括:
8.安裝側,所述電池端電連接器通過所述安裝側安裝至電池包上,所述電池包用于被安裝至電動汽車上為所述電動汽車提供電源;
9.導電輸出側,所述導電輸出側設于電池包頂部,且被設置為以水平方向與所述電動汽車的車端電連接器相連。
10.優(yōu)選地,所述安裝側與所述導電輸出側呈非平行設置;或者,所述安裝側與所述導電輸出側呈垂直設置;
11.所述安裝側與所述電池包的頂面連接時,所述導電輸出側垂直于所述電池包的頂面的水平投影面。
12.優(yōu)選地,所述安裝側與所述導電輸出側呈平行設置;
13.所述電池包的頂部具有一凸塊,所述凸塊具有一垂直于所述電池包的頂面的水平投影面的安裝面;
14.所述安裝側連接于所述安裝面,所述導電輸出側垂直于所述電池包的頂面的水平
投影面。
15.優(yōu)選地,所述電池端電連接器包括固定座本體,所述固定座本體上相鄰接的兩側分別為所述安裝側和所述導電輸出側。
16.優(yōu)選地,還包括第一導電極柱,所述第一導電極柱的兩端分別為第一導電輸出端和第一導電輸入端,所述第一導電極柱包括高壓極柱組件和低壓極柱組件;
17.所述第一導電極柱穿設于所述固定座本體上,且所述第一導電輸出端位于所述導電輸出側,所述第一導電輸入端位于所述安裝側或者被收容于所述固定座本體內部。
18.優(yōu)選地,還包括第一極柱安裝座,所述第一導電極柱穿設于所述第一極柱安裝座;
19.所述固定座本體開設有安裝腔,所述第一極柱安裝座固設于所述安裝腔內。
20.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極柱安裝座露出于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和/或,
21.所述第一導電極柱不露出于所述第一極柱安裝座位于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
22.優(yōu)選地,所述固定座本體還設有第一定位部件,所述第一定位部件位于所述安裝腔的外部,且所述第一定位部件露出于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
23.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定位部件露出于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一極柱安裝座露出于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的高度。
24.優(yōu)選地,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安裝側的表面設有第一密封墊;和/或,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設有第二密封墊。
25.優(yōu)選地,所述第二密封墊包括環(huán)形結構的圈體,所述圈體沿所述固定座本體的所述導電輸出側的表面邊沿設置。
26.本發(fā)明還公開了一種電池包,包括前述任一方案的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
27.本發(fā)明還公開了一種電動汽車,包括前述的電池包。
28.本發(fā)明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本發(fā)明通過將電池端電連接器和車端電連接器安裝在電池包與電動汽車的電池容納腔之間,確保兩者電連接時不易受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從而確保電池包可以穩(wěn)定地為電動汽車提供電源。
附圖說明
29.圖1為本發(fā)明另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安裝在電池包上的第一種安裝方式示意圖;
30.圖2為本發(fā)明另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31.圖3為圖2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32.圖4為圖1中所示電池端電連接器與車端電連接器相連的狀態(tài)示意圖;
33.圖5為本發(fā)明一種電池包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34.下面通過實施例的方式并結合附圖來更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fā)明,但并不因此將本發(fā)明限制在所述的實施例范圍之中。
35.實施例1
36.本實施例提供了一種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
37.如圖2和圖3所示,該電池端電連接器12,包括安裝側121和導電輸出側122。如圖1和圖4所示,電池端電連接器12通過安裝側121安裝至電池包1上,電池包1用于被安裝至電動汽車(圖中未示出)上為電動汽車提供電源。導電輸出側122設于電池包1頂部,且被設置為以水平方向與電動汽車的車端電連接器22相連。
38.在本實施例中,基于電池包1的頂部具有一凸塊13,凸塊13具有一垂直于電池包1的頂面的水平投影面的安裝面,因此安裝側121與導電輸出側122可呈平行設置。此外有的電池包1頂部具有一個平面或傾斜面用于安裝電池端電連接器12,因而在此情況下,安裝側121與導電輸出側122還可以呈非平行設置,例如呈垂直設置。安裝側121連接于安裝面,導電輸出側122垂直于電池包1的頂面的水平投影面,通常以導電輸出側122朝向電池包1的前端方向或后端方向居多。
39.如圖2和圖3所示,本實施中電池端電連接器12包括固定座本體120,固定座本體120上相鄰接的兩側分別為安裝側121和導電輸出側122。
40.如圖2所示,本實施中的電池端電連接器12還包括第一導電極柱123,第一導電極柱123的兩端分別為第一導電輸出端和第一導電輸入端,第一導電極柱123包括高壓極柱組件和低壓極柱組件。第一導電極柱123穿設于固定座本體120上,且第一導電輸出端位于導電輸出側122,第一導電輸入端位于安裝側121或者被收容于固定座本體120內部。優(yōu)選地,還包括第一極柱安裝座124,第一導電極柱123穿設于第一極柱安裝座124;固定座本體開設有安裝腔,第一極柱安裝座124固設于安裝腔內。而且,第一極柱安裝座124露出于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和/或,第一導電極柱123不露出于第一極柱安裝座124位于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
41.本實施例中,第一導電極柱123中的高壓極柱組件和低壓極柱組件分別用于實現高壓和低壓的連接,而由于第一導電極柱123整體由導電材料制成,為防止相互間的干擾,第一極柱安裝座124通常都為絕緣材料制成。
42.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中固定座本體120還設有第一定位部件125,第一定位部件125位于安裝腔的外部(具體地,圖2中示出的第一定位部件125為定位孔),且第一定位部件125露出于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以便于在電池端電連接器12和車端電連接器22的準確對接實現電連接。
43.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中第一定位部件125露出于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的高度,大于第一極柱安裝座露出于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的高度。以確保第一定位部件125與車端電連接器22的第二定位部件先于第一導電極柱123和車端電連接器22的第二導電極柱相碰觸。
44.如圖2和圖3所示,本實施例中固定座本體120的安裝側121的表面設有第一密封墊126;和/或,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設有第二密封墊127。第二密封墊127包括環(huán)形結構的圈體,圈體沿固定座本體120的導電輸出側122的表面邊沿設置。由于對應的與之連接的車端電連接器22的導電輸入側設有密封墊,因此至少保證第一密封墊126的設置,以在安裝側121和電池包1之間起到緩沖和密封的作用。
45.本實施例中,通過將電池端電連接器12的導電輸出側122安裝在電池包1的頂部,在電池包1安裝至電動汽車的底部時,實際在電動汽車的底部會設置一個內陷且開口向下
的電池容納腔,電池包1被安裝在該電池容納腔內時,導電輸出側122被收容于電池包1和電池容納腔的頂壁之間,使得導電輸出側122不易受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例如在電動汽車行駛時,可使導電輸出側122不易因磕碰而損壞,或者在電動汽車涉水時,也可使導電輸出側122不易因水浸而損壞,從而確保電池包1可以穩(wěn)定地為電動汽車提供電源。
46.實施例2
47.如圖5所示,本實施例2公開了一種電池包6000,該電池包6000使用在電動汽車上,用于向電動汽車提供動力。電池包6000具有電池端電連接器。其中,電池端電連接器的固定側連接于電池包本體的頂部或端部,端部分別與兩側面相鄰,該電池端電連接器具有實施例1中所示的具有良好防水功能的電池端電連接器12的全部或部分特征。
48.實施例3
49.本實施例提供一種電動汽車,包括上述實施例2中所述的電池包6000的所有特征。
50.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僅是舉例說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