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油封壓配裝置。
背景技術:
以往的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方法只是單一的壓油封,以油封唇口定位,這樣很容易劃傷唇口,對油封下方的斜孔有沒有貫穿的檢測方法只是目視檢查,如果出現(xiàn)漏檢,等油封壓好后斜孔孔口被油封蓋住就無法再進行檢查,因此存在較大的風險,無法確保產品的品質。
專利授權號CN205262420U公布了一種平整度測量儀,其測量儀包括門型框架,在門型框架的橫梁上安裝移動小車,該移動小車下面固裝伸縮柱,該伸縮柱的下端安裝固定塊,在固定塊上分別按照有激光測距傳感器以及紅外線測距傳感器,橫梁的上面安裝有控制器,在控制器一側安裝有無線發(fā)射與接受模塊,該平整度測量儀測量精度有限。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避免產品漏檢,提升產品品質,提升工作效率。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包括機身、立式箱、冷卻裝置、試漏儀,所述機身下方設有機箱,所述立式箱位于所述機箱的一側,所述機身內設有油缸和液壓裝置,所述油缸的下方設有液壓機頭,所述液壓機頭的下方設有夾具,所述液壓機頭與所述液壓裝置連接,所述立式箱上設有上料工位,所述上料工位位于所述夾具的正下方,所述冷卻裝置與所述液壓裝置連接,所述試漏儀與所述液壓裝置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機箱內設有電機和電控裝置,所述電機與所述上料工位連接,所述電機與所述電控裝置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液壓機頭上設有力傳感器和位移傳感器。
優(yōu)選地,還包括壓力表,所述壓力表與所述油缸連接。
優(yōu)選地,所述機箱上設有觸控屏,所述觸控屏與所述電控裝置連接。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改進后的油封壓配裝置以油封外圓定位壓入油封,不接觸油封唇口,避免唇口劃傷風險,對油封下方的斜孔加入氣密的方法進行檢測,解決目視檢查存在漏看的風險,提升產品品質。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的側視圖。
圖2為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的主視圖。
1—機身,2—油缸,3—力傳感器,4—夾具,5—液壓機頭,6—上料工位,7—立式箱,8—位移傳感器,9—液壓裝置,10—電機,11—機箱,12—冷卻裝置,13—壓力表,14—試漏儀,15—電控裝置,16—觸控屏。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至圖2。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如圖1至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包括機身1、立式箱7、冷卻裝置12、試漏儀14,所述機身1下方設有機箱11,所述立式箱7位于所述機箱11的一側,所述機身1內設有油缸2和液壓裝置9,所述油缸2的下方設有液壓機頭5,所述液壓機頭5的下方設有夾具4,所述液壓機頭5與所述液壓裝置9連接,所述立式箱7上設有上料工位6,所述上料工位6位于所述夾具4的正下方,所述冷卻裝置12與所述液壓裝置9連接,所述試漏儀14與所述液壓裝置9連接。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機箱11內設有電機10和電控裝置15,所述電機10與所述上料工位6連接,所述電機10與所述電控裝置15連接。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液壓機頭5上設有力傳感器3和位移傳感器8。
在本實施例中,還包括壓力表13,所述壓力表13與所述油缸2連接。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機箱11上設有觸控屏16,所述觸控屏16與所述電控裝置15連接。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汽車變速器殼體油封壓配的裝置,改進后的油封壓配裝置以油封外圓定位壓入油封,不接觸油封唇口,避免唇口劃傷風險,對油封下方的斜孔加入氣密的方法進行檢測,解決目視檢查存在漏看的風險,提升產品品質。所以,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xiàn)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yè)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