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箱包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背包。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人們出行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而在出行時至少需要攜帶電腦包(筆記本電腦)、旅行衣物包(用于盛放攜帶換洗衣物)和隨身雜物包(用于盛放攜帶手機、鑰匙、證件和水杯等高頻次取用物品)等,多個不同功能的箱包的攜帶繁瑣并且易丟失,給人們的出行帶來困擾和不便。
目前的兼顧電腦、衣物和隨身雜物等容納盛放的箱包,其內部結構的設計不甚合理致使各類物品的分類不夠細致和完善,造成箱包內物品放置混亂,從而在取用時難以精確尋找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物品分類盛放合理,集合電腦包、旅行衣物包和隨身雜物包等為一體的一種背包。
為達此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一種背包,包括包體和位于包體背面并與包體相連的兩個背帶,所述包體包括:
側拉鏈袋,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的第一拉鏈口與外部連通;
衣物袋,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的第二拉鏈口與外部連通;
收納板,設置于側拉鏈袋內,用于固定小件零散物品;
前頂袋,位于包體正面,設置于衣物袋外側上部,通過設置于包體頂面的第三拉鏈口與外部連通;
前拉鏈袋,設置于衣物袋前側和前頂袋下方,通過第四拉鏈口與外部連通;
前插袋,位于包體正面前頂袋下方,包裹覆蓋前拉鏈袋設置,通過帶有彈力的開口與外部連通,使前拉鏈袋隱藏于其內。
作為優(yōu)選,所述第二拉鏈口將衣物袋分為靠近所述包體背面的第一盛放部和靠近包體正面的第二盛放部;
所述第一盛放部的一邊連接有帶有插頭的隔片,相對的另一邊連接有插口,所述隔片通過插頭可拆卸地與插口相連接;
所述第二盛放部內設置有網紗隔層。
作為優(yōu)選,所述隔片上部設置有內拉鏈袋,所述內拉鏈袋通過第五拉鏈口與外部連通,所述隔片下部并排設置有兩個內插袋。
作為優(yōu)選,所述包體底部設置有橫插袋,所述橫插袋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底部的第六拉鏈口與外部連通。
作為優(yōu)選,所述背帶和包體之間設置有背部隔層,所述背部隔層和包體之間設置有橫向貫通通道。
作為優(yōu)選,所述背部隔層上橫向貫通通道下方設置有用于固定所述背帶的彈性織帶。
作為優(yōu)選,所述背部隔層內側設置有隱藏袋。
作為優(yōu)選,所述前頂袋內設置有橫向筆插,所述前拉鏈袋內設置有鑰匙鉤。
作為優(yōu)選,所述第二拉鏈口處拉鏈為防盜拉鏈,所述前頂袋外殼采用硬質材料制成。
作為優(yōu)選,所述包體頂面設置有上提手,所述包體側面設置有側提手,所述上提手和側提手均由反光材料制成。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上述側拉鏈袋的設置可以放置筆記本電腦和平板電腦等,上述衣物袋的設置可以放置隨行衣物等,對于取用頻率較低的小件零散物品,可以通過收納板固定后放置于側拉鏈袋內,對于取用頻率較高的小件零散物品,如眼鏡、簽字筆等,可以放置于前頂袋內,對于取用頻率較高同時又比較貴重的物品,如錢包、銀行卡、鑰匙等,可以放置于隱藏于前插袋內部的前拉鏈袋內,上述前插袋的設置,可以放置書籍、雜志、紙巾等。
上述設置,使得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背包,集合電腦包、旅行衣物包和隨身雜物包等箱包的功能,并且各功能口袋設置合理,綜合考慮所收納物品的使用頻率、重要程度和各口袋的安全性,使得收納于其內的物品在取用時更加易于尋找,放置時更加安全和有目的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背包的正面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背包的衣物袋內部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收納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發(fā)明前頂袋內部的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背包背面的結構示意圖;
圖6是本發(fā)明背包側面的結構示意圖;
圖7是本發(fā)明背包插放于拉桿箱上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
1、背帶;
2、側拉鏈袋;21、第一拉鏈口;
3、衣物袋;31、第二拉鏈口;32、隔片;321、內拉鏈袋;322、第五拉鏈口;323、內插袋;33、網紗隔層;301、第一盛放部;302、第二盛放部;
4、收納板;41、彈性繃帶;
5、前頂袋;51、第三拉鏈口;52、橫向筆插;
6、前拉鏈袋;61、第四拉鏈口;62、鑰匙鉤;
7、前插袋;71、開口;
8、橫插袋;81、第六拉鏈口;
9、背部隔層;91、橫向貫通通道;
10、彈性織帶;
11、上提手;
12、側提手;
13、拉桿箱;131、拉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并通過具體實施方式來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
如圖1-7所示,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背包,包括包體和位于包體背面并與包體相連的兩個背帶1。上述包體包括:側拉鏈袋2、衣物袋3、收納板4、前頂袋5、前拉鏈袋6和前插袋7。上述側拉鏈袋2,相對于衣物袋3靠近上述包體背面設置,并且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的第一拉鏈口21與外部連通。上述衣物袋3,相對于側拉鏈袋2靠近包體正面設置,并且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的第二拉鏈口31與外部連通。上述收納板4,設置于上述側拉鏈袋2內,其上縱橫交錯地設置有多條彈性繃帶41,用于固定小件零散物品。上述前頂袋5,位于包體正面,具體設置于衣物袋3前側的上部,并且通過設置于包體頂面的第三拉鏈口51與外部連通。上述前拉鏈袋6,設置于衣物袋3前側,具體位于前頂袋5下方,并且通過第四拉鏈口61與外部連通。上述前插袋7,位于包體正面,具體位于前頂袋5下方,并且包裹覆蓋前拉鏈袋6設置,使前拉鏈袋6隱藏于其內,通過帶有彈性的開口71與外部連通。
上述側拉鏈袋2的設置可以放置筆記本電腦和平板電腦等,上述衣物袋3的設置可以放置隨行衣物等,對于取用頻率較低的小件零散物品,可以通過收納板4固定后放置于側拉鏈袋2內,對于取用頻率較高的小件零散物品,如眼鏡、簽字筆等,可以放置于前頂袋5內,對于取用頻率較高同時又比較貴重的物品,如錢包、銀行卡、鑰匙等,可以放置于隱藏于前插袋7內部的前拉鏈袋6內,上述前插袋7的設置,可以放置書籍、雜志、紙巾等。
上述設置,使得本發(fā)明所提供的背包,集合了電腦包、旅行衣物包和隨身雜物包等箱包的功能,并且各功能口袋設置合理,綜合考慮所收納物品的使用頻率、重要程度和各口袋的安全性,使得收納于其內的物品在取用時更加易于尋找,放置時更加安全和有目的性。
具體的,在本實施例中,上述第二拉鏈口31將衣物袋3分為靠近上述包體背面的第一盛放部301和靠近包體正面的第二盛放部302。上述第一盛放部301靠近第二拉鏈口31的內側,一邊連接有帶有插頭的隔片32,相對的另一邊連接有插口。上述隔片32通過插頭可拆卸地與插口相連接。上述第二盛放部302靠近第二拉鏈口31的內側,設置有網紗隔層33。上述網紗隔層33的一邊與第二盛放部302直接固定連接,其余三邊則通過拉鏈與第二盛放部302相連接。上述隔片32和網紗隔層33的設置,結構簡單,實用性強,使得衣物袋3內的物品分類收納更加精細,翻找取用更加便捷。
在本實施例中,優(yōu)選的,上述隔片32上部設置有內拉鏈袋321,上述內拉鏈袋321通過第五拉鏈口322與外部連通,上述隔片32下部并排設置有兩個內插袋323。上述內拉鏈袋321的設置,可以放置證件、護照、紙幣、文書等取用頻率較低的貴重物品。上述內插袋323的設置,可以放置充電寶、手機等不耐磕碰的物品,并且,其兩側第一盛放部301和第二盛放部302內所盛放的物品可以對放置于其內的物品起到保護的作用。
更優(yōu)的,在本實施例中,上述包體底部設置有橫插袋8,上述橫插袋8通過設置于包體側面底部的第六拉鏈口81與外部連通。上述橫插袋8的設置,可以放置水杯等耐壓容器。并且由于橫插袋8設置于包體底部,其內的容器撒漏時,所撒漏的液體不會浸濕包體內的其它盛放物,從而增加了本發(fā)明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具體的,本實施例中,上述背帶1和包體之間還設置有背部隔層9,上述背部隔層9和包體之間設置有橫向貫通通道91。上述背部隔層9和橫向貫通通道91的設置,使得在本發(fā)明在橫置于拉桿箱13上時,上述拉桿箱13的拉桿131可以穿過橫向貫通通道91,從而將本發(fā)明更加牢固地安放于隨行的拉桿箱13上,增加了出行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優(yōu)選的,上述背部隔層9上橫向貫通通道91下方設置有用于固定上述背帶1的彈性織帶10。在本實施例中,具體的,上述彈性織帶10設置有兩個,兩個并排設置的彈性織帶10分別用于固定一個背帶1。上述彈性織帶10的設置,將背帶1折疊固定,使得本發(fā)明在放置或提取時更加安全可靠。
更為優(yōu)選的,在本實施例中,上述背部隔層9內側設置有隱藏袋。上述隱藏袋的設置,可以用于臨時放置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根和證件等,隱蔽實用,安全可靠。
具體的,上述前頂袋5內設置有橫向筆插52,上述前拉鏈袋6內設置有鑰匙鉤62。上述筆插的設置,可以用于固定隨行文具筆等,可有效避免文具筆在包體內晃動而損壞。上述鑰匙鉤62的設置,可以用于固定鑰匙等,可有效避免鑰匙在包體內晃動而損壞其它隨行物品。
優(yōu)選的,上述第二拉鏈口31處拉鏈為防盜拉鏈,具體的,為YKK防盜拉鏈,上述前頂袋5正面的外殼采用硬質材料制成。上述防盜拉鏈的設置,使得本發(fā)明的內置物品更加安全。上述硬質材料的設置,使得對放置于前頂袋5內的眼鏡、文具等不而壓物品的保護更加可靠。
更為優(yōu)選的,上述包體頂面設置有上提手11,上述包體側面設置有側提手12,上述上提手11和側提手12均由反光材料制成。上述上提手11和側提手12的設置,使得對本發(fā)明的提放更加多樣性和方便。上述反光材料的設置,增加了用戶夜間使用的安全性。
顯然,本發(fā)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了清楚說明本發(fā)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