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及其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氣霧栽培是一種新型的栽培方式,是利用噴霧裝置將營養(yǎng)液霧化為小霧滴狀,直接噴射到植物根系以提供植物生長所需的水分和養(yǎng)分的一種無土栽培技術。其不僅能夠加快植物生長速度,使農業(yè)生產上栽培的瓜果蔬菜生長發(fā)育進程加快,時間縮短,生物量大大提高,還有是一種最節(jié)水、最節(jié)肥的栽培技術,同時,殺蟲滅菌所需的農藥可以做到用量最小化或者實現免農藥栽培,且種植的環(huán)境不受局限,環(huán)境潔凈化,沒有任何土壤或其它污染所致的污垢發(fā)生,可完全做到工廠式的潔凈化生產。但現有營養(yǎng)液大多營養(yǎng)成分不充足,需要多種營養(yǎng)液復配才可提供栽培物生長所需的完全營養(yǎng)。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就是針對上述現有技術中的缺陷,提供了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及其制備方法。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的技術方案為: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是由按照重量份計的以下原料制備得到的:
硫酸鉀10-15份、硫酸鎂20-30份、磷酸一鈣18-22份、白豆蔻5-8份、訶子5-8份、蕪荑8-10份、雷丸8-10份、血余炭4-6份、楓香脂4-6份、鳳仙花4-6份、桑椹1-3份、黑芝麻1-3份、龜甲2-5份。
進一步的,上述的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是由按照重量份計的以下原料制備得到的:
硫酸鉀12份、硫酸鎂25份、磷酸一鈣20份、白豆蔻6份、訶子6份、蕪荑9份、雷丸9份、血余炭5份、楓香脂5份、鳳仙花5份、桑椹2份、黑芝麻2份、龜甲4份。
本發(fā)明的第二個目的是提供了上述的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化藥部分溶于36-48℃水中,水的重量為化藥原料重量的2-3倍,得到化藥液;
2)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中藥部分,加入中藥總重量3-5倍的水,進行煎煮,煎煮半小時后,倒出第一次藥液,加入中藥總重量2-4倍的水,再次煎煮,1小時候,倒出第二次藥液,將兩次藥液合并,即得到中藥藥液;
3)將步驟1)得到的化藥液和步驟2)得到的中藥藥液混合,1200Hz超聲震蕩30分鐘,即得到所述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fā)明提供的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及其制備方法,營養(yǎng)液中營養(yǎng)成分豐富、充足,能夠充分滿足栽培物馬鈴薯的快速生長及大規(guī)模生產需要。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是由按照重量kg計的以下原料制備得到的:
硫酸鉀10-15kg、硫酸鎂20-30kg、磷酸一鈣18-22kg、白豆蔻5-8kg、訶子5-8kg、蕪荑8-10kg、雷丸8-10kg、血余炭4-6kg、楓香脂4-6kg、鳳仙花4-6kg、桑椹1-3kg、黑芝麻1-3kg、龜甲2-5kg。
上述的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化藥部分溶于36-48℃水中,水的重量為化藥原料重量的2-3倍,得到化藥液;
2)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中藥部分,加入中藥總重量3-5倍的水,進行煎煮,煎煮半小時后,倒出第一次藥液,加入中藥總重量2-4倍的水,再次煎煮,1小時候,倒出第二次藥液,將兩次藥液合并,即得到中藥藥液;
3)將步驟1)得到的化藥液和步驟2)得到的中藥藥液混合,1200Hz超聲震蕩30分鐘,即得到所述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
實施例2:
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是由按照重量kg計的以下原料制備得到的:
硫酸鉀12kg、硫酸鎂25kg、磷酸一鈣20kg、白豆蔻6kg、訶子6kg、蕪荑9kg、雷丸9kg、血余炭5kg、楓香脂5kg、鳳仙花5kg、桑椹2kg、黑芝麻2kg、龜甲4kg。
上述的馬鈴薯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化藥部分溶于36-48℃水中,水的重量為化藥原料重量的2-3倍,得到化藥液;
2)按照上述的重量配比將原料中的中藥部分,加入中藥總重量3-5倍的水,進行煎煮,煎煮半小時后,倒出第一次藥液,加入中藥總重量2-4倍的水,再次煎煮,1小時候,倒出第二次藥液,將兩次藥液合并,即得到中藥藥液;
3)將步驟1)得到的化藥液和步驟2)得到的中藥藥液混合,1200Hz超聲震蕩30分鐘,即得到所述氣霧栽培專用營養(yǎng)液。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